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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大型商场的保安队长在关门时摔伤,能算作工商吗

发表时间:2018年8月5日 浏览量:3375

编辑老师:

赵某于2008年开始在某保安公司工作,并担任派驻某大型商场保安队长。2014年6月13日他上夜班,在将近零点的时候,按照商场规定关闭市场东西两个大门。在关闭西门的时候,因电子遥控器丢失,赵某便踩在凳予上用手去关,不料凳子坏损,人从凳予上摔下,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请问,赵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保安员马成

马成:

你好!

赵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由该保安公司给以相应赔偿损失。

我国《侵权行为法》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保安服务公司雇佣的员工,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时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雇主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保安公司与第三人某商场形成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商场与保安队员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关闭商场大门系保安服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造成保安受伤与商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一E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凶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凶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问都认为是工作时问,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工伤认定中,应当注意两点:(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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