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一窟,万艳同悲

红楼研究,繁矣。
《命如朝霜》以红楼文本为分析材料,以“法律、社会与女性”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封建女性在婚姻与财产、女性贞节与性犯罪中的受害者有罪论、妻妾宗法与籍没刑罚等方面受到的来自制度上的结构性压迫。
这是一本兼法律史、社会史、妇女史和文学研究的跨学科之作,尽管在红楼原文材料的引用上有错误,因为是讲稿编撰成书,口头演绎导致的通俗化处理和行文前后为了表示强调带来的章节重复,但瑕不掩瑜。
柯岚教授对红学版本的了解,对史料及古代律法的运用,对古代女性的同情和慈悲心,在理解红楼梦中人的所思所想上是能够带来启发性帮助的。

“《红楼梦》中的诗,如水草。取出水,即不好。放在水中,好看。”
红楼梦里的人也是如此,如果不考虑时代背景,只作以今度古的阐述,得到的结论可能是苍白甚至是荒诞的。如果不了解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法,我们就无法完全理解书里那些被我们认同、不认同和否定的人。
小时候不喜欢袭人,因为她爬了贾宝玉的床,和贾宝玉有了肉体关系。袭人比宝钗更深地介入了宝黛间的爱情故事里。尤其在晴雯“我虽生得比别人好些,并没有私情勾引你,怎么一口死咬定了我是个狐狸精!我今日既担了虚名,况且没了远限……今日这一来,我就死了,也不枉担了虚名”的控诉和鸳鸯“我这一辈子,别说是‘宝玉’,就是‘宝金’、‘宝天王’、‘宝皇帝’,横竖不嫁人就完了,就是老太太逼著我,一刀子抹死了,也不能从命!”的刚烈对比下,同为丫鬟却“媚主”的袭人就显得更不堪。
但在第六章“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中,我对袭人的看法变了。
一边高度赞许丫鬟的气度和贞节,一边是封建大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律法主要维护的是后者的权益。一旦丫鬟拒绝上位者的性侵犯,包括服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在法律名义上被处死。
以袭人为代表的婢女,这一辈子所能奋斗的最高目标就是变成男主人的妾,因为这就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她可能有的最高理想。相较于承载了理想投射的晴雯和鸳鸯,袭人才是红楼梦里更贴近社会真实的一个女性角色。

《红楼梦》虽然是一部具有女性主体意识的文学作品,但曹雪芹本人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女权主义者。他只是出于人的本心,对那些遭遇了不幸的女性发自内心的同情。
红楼梦里的女性人物,尽管有主子和奴隶之分,但她们都遭遇了父权和宗法的沉重压迫和残酷剥削。在那个时代,女性群体因为社会地位的低下,不可能让自己的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发出任何声音,她们在法律上依附于男性群体,一旦丧失了家族的保护,无论最初贵贱,都可能被当作财产一样任人支配。

甄英莲:失去身份的女性
“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红楼梦》的开篇是一个法律事件,讲的是香菱的身世。
尊卑贵贱,古代女性必须在三个重要节点上保证自己的阶级不下落,它们分别是:出生、婚姻和生育。即对应着三从里的“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香菱出生书香门第,本为贵族女性,却因为被拐卖,社会身份从良人沦为了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的贱民。
在做了薛家的丫鬟之后,她是没有办法反抗主人的性侵犯的。面对薛蟠的调戏,她如果顺从,就是合奸;如果自尽,就是守贞守节;如果自卫打伤主人,将会触犯以下犯上的大不敬罪。所有的路,都指向一条死路。
在婚姻上,贱籍出身的香菱无着无落,最好的出路就是做了薛蟠的侍妾。尽管本人不能脱离贱籍,但生育的子女却能因为生父的关系脱离贱籍。如果子女未来有出息,也可以母凭子贵,晚年有所着落,因为没有子女的侍妾很有可能在丈夫死后不仅无权继承财产,还有可能被改嫁甚至是再次发卖。
古代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侍妾的地位只比丫头高一点,不是正经的主子,且必须看正妻的脸色过活。可惜香菱遇到的是难缠的夏金桂,最后的结局就是:“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
“甄英莲”的谐音就是“真应怜”,甄英莲(真应怜)是一个符号,她在开篇出现就是一个寓言,寓示着在宗法社会中,女性一旦丧失了家族和父兄的保护就可能遭遇的悲剧命运。甄英莲的命运可以概括为六个字无依、易主、早夭。
“无依”,因为她得不到父兄和家族的保护;“易主”,因为她沦为贱民,可能被多次转卖,命运完全取决于她遇到什么样的主人;“早夭”,她要受尽折磨青年而亡。
《红楼梦》的结尾也是一个法律事件,贾府里的男人们犯了罪,要被抄家。大观园里的少女们会被无辜株连,她们都可能遭遇和甄英莲差不多的命运,也是无依、易主、早夭。

秦可卿/鲍二家的:不得不自杀的女性
古代女性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她们往往作为性资源被肆意剥削。
秦可卿和鲍二家的,一个贵族女性,一个仆人妻子。一个有名有姓,一个名字也无。但两个阶级的女性,在面对同样的性侵犯时都不得不选择了顺从,并因为事情暴露后的名誉问题愤而自杀。
可伤,可叹。
秦可卿,入金陵十二钗正册。书中写她是“其鲜艳妩媚,有似乎宝钗,风流袅娜,则又如黛玉”,兼具钗黛之美,其评语却是一个“淫”字。因为,秦可卿和公公贾珍“爬灰”,也就是儿媳和公公通奸。
古代女子身居闺阁之内,不见外男,她们最常接触的异性就是家庭成员、亲戚和邻居。对于贵族女子,更是苛刻到“十年不下楼”才是小姐风范。以至于古代的性侵犯案件的施暴者,多是熟人。
学者王跃生利用清代乾隆朝晚期的刑科题本档案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做了详尽的实证研究,在100多个性侵个案中,陌生人作案只有4例占3.2%;街坊邻居作案62例,占49.6%;丈夫的熟人(生意往来雇工帮工等)作案18例,占14.4%;亲戚族人作案共有41例,占32.80%,接近总数的1/3。在亲戚族人作案的个案中,多起是公公试图性侵儿媳的个案。
《刑案汇览》中专门收有两卷“亲属相奸”,其中一卷几乎全部是翁媳相奸,其他各类型共收一卷,翁媳相奸是其中占比近50%的最高发类型。’法制史学者杨晓辉指出,清代在嘉庆、道光年间分别对子妇因拒奸致伤、致毙公公的情形专门拟定了例文。
传统中国的社会观念认为,妇女的名节比她们的生命还要重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在真实的性犯罪中,尽管社会强调妇女贞节的重要性,却又严格保护上位者(父亲和妻孩,主人和奴仆)在家庭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
只要家长能证明自己是合理管教卑亲属将其打死,是完全可以不负责任的。所以,公公和儿媳妇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对等的。即使公公性侵犯儿媳妇,儿媳妇自卫将其打伤、打死,自己固然保全了名节,按照清代法律有很大的可能被处死。
法律还严格保护男性、尊长、家主不被女性、卑幼、奴婢控告的权利。妻对夫、卑幼对尊长、奴对主人提起诉讼,就是犯罪,称为“干名犯义”罪。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奴婢赴衙门告家长,子孙告父母,妻告夫,处刑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判绞刑。
甚至于,清代法律还有一项特有的罪名:诬执翁奸,特指儿媳妇诬告公公强奸,如果儿媳妇告发公公强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处以死刑。
就像“苍蝇不叮无缝蛋”,通部《大清律例》为性犯罪定下的基调就是,“被害人有罪论”:“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清代法律对于性犯罪的立法基本沿袭了明律的条文:“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大清律·刑律·犯奸·犯奸》)所不同的是,顺治三年(1646)修律时在这条正文后加入小注,明确了对强奸罪的证明标准:“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这条修改对强奸罪的被害人课加了十分严苛的证明义务,要求被害人必须大声呼救,有证人听见,或必须拼死反抗,留下反抗的身体证据(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如果没有证人或反抗的身体证据,就不能定为强奸。
作为贵族的秦可卿尚如此,鲍二家的处境只会更艰难。
贾琏是鲍二家的男主人,他不仅掌握底下人的生杀大权,甚至可以随意欺辱仆人的妻女。
而对男主人性侵已婚婢女是否应处罚,晚明的法学家雷梦麟甚至认为:“盖家长之于奴及雇工人,本无伦理,徒以良贱尊卑相事。使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以下,奸奴及雇工人之妻者,是尊者降而自卑,良者降而自贱,其辱身已甚矣。”
即仆妇因为身份低贱,丧失了在这类性犯罪中成为被害人的资格。家长性侵仆妇并不存在被害人,只是一种自损行为,他们之所以应受到处罚,不是因为他们侵害了别人,而是因为他们侮辱了自己,败坏了他们所属的等级。很显然,古代的法学家们从没有考虑要保护婢女本人的贞节,而只是考虑如何维护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
清代法律几乎没有性侵犯案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济途径,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一条。
最后,秦可卿和鲍二家的都选择了上吊自杀。
在古代社会中,女性是一个容易遭遇伤害和凌辱的群体,她们在遭遇伤害和凌辱之后也易于选择自杀。
但自杀,却可能是属于弱者的唯一具有实操性的报复手段。
在现代人看来,自杀是非常愚蠢的。现在甚至有种言论,“既然都要死,不如先杀了仇人再自杀”。但在清代社会,因为自杀大多都是人命案,会导致有人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被欺凌的人选择自杀,固然是因为对痛苦的尘世不再有任何留恋,但也是一种寻求正义的手段,希望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让欺凌自己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尽管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女性和平民有各种各样的压迫,但如果他们选择了自杀,导致他们自杀的人却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弱者受了伤害和凌辱生前很难让欺凌他们的人受到惩罚,只有自杀才是可能让对方受到惩罚的有效途径。
按照清代的法律,因为公务以外的原因导致他人自杀都可能构成犯罪,称为“威逼人致死”,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导致自杀的人就可能被处以刑罚。根据《刑案汇览》的记载,“威逼人致死”是清代发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见犯罪,这说明当时社会自杀现象相当普遍。
在古代,人是劳动力。活着的痛苦无人问津,死了造成的损失才会引起上面人的注意。
那些被埋在贞节牌坊下的女性,也许未必真的是为所谓的贞节自戕而死。自杀,是一种复仇手段,是弱者的无能为力。
林黛玉/赵姨娘:没有财产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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