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小细节:如何拯救你,另一个“秦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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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我自己在高中时便看过柯老师在cctv法律讲堂文史版讲的“红楼梦中的法文化”全集,当年老师讲解的丰富生动细腻和对人物的深入刻画就吸引住了我。现在讲稿出了书,来支持~) 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书中详写秦可卿之死与女性困境时,提及的一个微小部分—— 面对公公贾珍的淫威,在理论上,秦可卿“最佳”的路应该是哪一条? 这个问题不是“很难评”的。 依据书中介绍内容、包括清律规定以及时人的判断,无数个“秦可卿”在那种境遇之下是进退俱无生路的。清中期著名学者包世臣在他的《议刑对》一文中就极为详尽地议论过这一伦理和法律的双重困境。 我们来看原文是怎么说的——

包世臣将一位守贞的儿媳在此时所遭遇的进退两难之情描述得淋漓尽致。然而,他所述的关键并不在拒奸儿媳是生是死,而在于能否求得“情法之平”。 回到问题本身。当此之时,摆在儿媳面前只有三条路—— 顺从/自卫反击/自尽。在保全生命的最低限度下,选择第三条不必说了;选择第一条则同样犯了“内乱”罪,如被揭发暴露亦无生路。 那么,第二条呢? 对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稍有了解的人大概会认为,此时,儿媳照样是难以保全生命的。但实际上从清代成案来看,真实状态多半不是如此。可以说在清律语境下,地方上报的儿媳自卫伤翁之案在定案阶段毫无例外要判处斩决乃至凌迟的重刑;然而在实践层面,“夹签” 与 “九卿定议” 等制度已经给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个获生之机(详细可见边芸、俞江教授等人的研究),她们不是“非死不可”—— 可这是太底线的保全了。我们不禁要问,“得蒙天恩” 稍有宽减就到头了吗?原本无辜而命运悲惨的当事人能否有出狱之日? 据《清史稿·刑法志》载:“ 服制册大都杀伤期功尊长之案,既以情轻而改监候,类不勾决;情实二次,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 按制改为缓决再经十次以后,即减处流刑。而妇女犯流罪“收赎”,即交钱赎免,不实际执行。这个过程,包世臣已经介绍得很清晰了。but 他在此后提出了更难解的问题:尊长在卑幼无私财。儿媳即便经过十几年囹圄之苦终于熬到了减刑,给她交赎罪银子的却还是老公公。此时真的能指望原先那个人渣公公淫心收敛、改过自新,放过这苦命的儿媳吗?他认为,儿媳不仅不应有罪,官府还应判令与前夫离异回归本家,避免后续再受到更深的伤害。 当下,包世臣人微言轻,所陈未得到应允。然而该年后,当新疆地方遇到一起类似的案子,官员上奏请示皇帝时,嘉庆帝特旨将儿媳无罪释放、公公发配为奴。此后修例更明确了媳拒奸无罪、翁行奸有罪的规定—— 在1800s 那样一个世道、背景、礼俗之下,在成俗与严苛的条框之下,司法官吏努力去寻求情法两协,寻求平允与公正,我们能够认为正义已然达成。 当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显失公平时,司法者会诉诸更高位阶的伦理原则进行补救。制度变迁是渐进的,法律变革往往通过个案突破、地区试点最终上升为普遍规则。传统法系中,女性权益保护始终在礼法夹缝中寻求突破,虽未彻底解放,但已埋下制度变革的火种。 🥺 但作为一个接受新思想新文化的现代人,在我眼中,这太难了、太不够了、太辛苦了、太令人叹惋了。从女性与情感视角重新审视这些古代案件,可以透视传统礼法体系下女性生存空间的窒息性压迫,以及法律实践中被遮蔽的女性心理创伤。戴震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虽然家庭、社会同样可以带来不利后果,但如果没有道德、法律共同作用起来将权利与义务固定,家庭和社会对人的影响恐怕也不会那样大。“理” ,就是那条固定的绳索。它令原本温暖的人伦之情被套上沉重的枷锁,使人们亦步亦趋,丝毫不敢越界—— 那个时代的每一个人,都无法例外。 历史是什么? 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 塞万提斯说过:“历史所孕育的真理是时间的对手,是事件的储存、过去的见证、现在的榜样和儆戒。” 写到这里,我多么庆幸我们能生在当代社会。但我相信,旧时民众被侮辱、被伤害的集体记忆,依然刻在我们的基因里。回顾历史,是为了不让这一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