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长期保存种质资源已超过50万份,仅次于美国。但开发利用不足,已深度鉴定的不到10%。以现在的财政支持力度,需要50年才能完成全部种质资源的深度鉴定。针对种质资源挖掘利用所存在的问题,应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加快国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 种质资源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但不是资源强国,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一方面,国家种质资源保护是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50%以上的资源保护、90%的资源普查收集由地方单位承担,但地方积极性不高,大多数省没有专项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基础研究与育种应用脱节的现象较为严重,优异种质资源的积累尚无法支撑种业的创新发展。目前,隆平高科、大北农等龙头企业已建立了高通量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具备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亟需大量种质资源作为支撑,提升企业的商业化育种水平。利用社会资本加快国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一、我国种质资源开发利用进展缓慢 (一)种质资源保护成效显著。我国已建立了以国家作物种质长期库与复份库为核心、10座中期库和43个种质圃为支撑的国家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长期保存作物资源超过50万份。种质资源长期保存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目前正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已启动18个省区市的普查和系统调查。我国利用优异种质资源培育了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提升了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有力支撑了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开发利用进展缓慢。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规划,我国作物种质资源通过精准鉴定、应用于育种的不到10%,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全基因组水平通基因型鉴定以及新基因发掘不够,难以满足品种选育对优异新种质和新基因的需求,难以应对激烈的种业国际竞争。主要原因是国家种质资源库资源开发以项目申请的模式开展,目前还没有稳定的项目支持。现在的开发模式适合“课题组”式的“经验育种”,对于无性繁殖作物、小杂粮等公益性较强的作物开发是适合的,而不适合水稻、玉米等已经实现商业化育种的作物。 (三)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国家财政支持短期内难有大幅提高。我国在农作物优异资源和基因资源发掘利用方面滞后,种质资源有效交流与共享不够。我国种质资源研究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不科学、共享机制不健全、人才队伍不稳定,优异种质资源难以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对种质资源发掘利用支持不够。2015年,我国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但其中资源精准鉴定的资金相当有限。目前正实施的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以培育新品种为主,对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支持也较少。按照目前的财政支持规模,我们还需要50年才能把已存种质资源全部进行深度鉴定。 二、利用社会资本加快国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已经具备基本条件 (一)龙头企业已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当前,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产业化相对成熟的阶段,孕育了10家社会化募资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60多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80多家。截止2019年5月,沪深两市上市的10家种业公司,自上市以来直接融资规模达到285亿元,其中万向德农、登海种业、荃银高科、神农基因、苏垦农发等5家公司自IPO之后尚未进行过定向增发等直接融资行为。这说明,资金已非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何利用已募集的资金,快速提高企业的科研育种核心竞争力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部分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我国种子企业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已经成为种业科研投入的主导力量。据2018年中国种业发展报告数据来看,2017年全国规模企业科研投入总额达到34.51亿元,占商品种子销售额的6.7%;商品种子销售额前5强企业研发投入6.22亿元,占比为9.63%。隆平高科、大北农、登海种业等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三)商业化育种体系迫切需要海量的种质资源作支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明确提出,国家将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等属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而种质资源发掘利用属于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的一部分。美国和欧洲等种业先进的国家,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在种质资源方面也有类似分工。与传统育种模式相比,商业化育种体系需要海量的种质资源作为支撑。如隆平高科旗下的亚华种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每年产生杂交稻自交系数万份,亟需新种质资源的注入,有效解决资源鉴定和利用脱节的问题。 与跨国种业巨头相比,我国已建立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先天不足”。一方面,我国企业自主育种历史很短,有意识地搜集种质资源的历史更短。而我国种质资源进出口体制不畅,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少,遗传资源狭窄;另一方面,我国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搜集的种质资源集中在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科研院所,分发利用规模不大。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三年行动方案》[1],2019至2021年的目标是分发种质资源4万份,每年平均1.33万份,我国种子企业5800家,平均每年每家企业不到3份,这与商业化育种体系对资源的海量需求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 三、加强国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惠益共享为出发点,农业农村、海关和检疫等部门协调一致,加快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建立顺畅的资源进出口通道,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建议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或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利用社会资本开发国家种质资源的合法性。 (二)加强种子企业在种质资源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加强制度创新,促进核心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落实, 避免“种中国种、侵海外权”问题出现。创造条件,尽快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创设项目,支持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校与拉美、南亚等农业资源大国开展种质资源交换、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重要种质资源和产品应合理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三)社会资本参与国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步设想。我国是水稻原产地,水稻资源丰富,超过8万份。建议以水稻种质资源为试点品种,开展利用社会资本进行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试点工作:一是对所需资金总量(田间鉴定、分子鉴定费用)进行匡算,将试点资源分成3~5个标段,公开招标承担 单位;二是以中标单位自筹资金为主,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予以支持,科技项目配合,中标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田间鉴定与分子鉴定同步进行;三是坚持谁出资、谁优先和 共享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相关成果由中标单位优先利用1年,1年后全社会共享;四是中标单位与资源保存单位有效对接,通过激励机制,激发资源保存单位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作者:吕小明1,李军民2,霍玉刚3 (1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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