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跳转到内容

胡特尔派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胡特尔妇女在劳作

胡特尔派,又译哈特派,是基督教新教再洗礼派的一个分支,和阿米什人门诺会一样,其来源可追溯到16世纪激进宗教改革时期。其创始人雅各布·胡特尔(Jacob Hutter)死后,教民以公有制、和平主义社区的形式散居在欧洲,18-19世纪几乎灭绝,然后在北美大陆发展开来。125年间,人数从400人增加到42000人。目前绝大多数胡尔特社区位于加拿大和美国北部大平原地区。

社会形态

[编辑]

胡特尔派实行公有制:所有的财产属于教会,个人和家庭的日常供给来自共同资产。这个实践是基于他们对《圣经·使徒行传》第2、4、5章的诠释。[1]

胡特尔人的社区叫做“定居点”,或称“弟兄社区”,全部座落于郊区,主要收入来自农场。许多农庄他们拥有辽阔的土地和耕作设备。有些社区也运作火鸡家禽饲养场。

每个居民点由十到二十个家庭组成,人口约60至250人,符合邓巴数。如果居民点的人数超过了上限,领导人会以有经济或属灵需要,用抽签的方式派遣半数成员去开拓新的居民点。一些胡特尔人也涉足制造业。对于居民点的日常事务,只有受过洗礼的男子(弟兄们)有投票权,妇女无权参与决策过程。

虽然胡特尔人试图与外界隔绝,但是许多家庭拥有电脑收音机;有少数社区甚至安装了过滤过的互聯網。传统上,胡特尔儿童在15岁离开学校,开始成人生活。这个做法在Lehrerleut和Dariusleut居民点仍严格执行。不过,有些胡特尔青年(例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Schmiedeleut居民点)会读完高中,甚至上了大学;许多人变成了自己居民点的教师。

如同阿米什人和门诺会经常说宾州德语一样,胡特尔人使用口音特别的德语,亦称胡特尔德语。

胡特尔派反对避孕,因此其女性成员的生育率达到了生物条件所允许的最高值。[2]

历史

[编辑]

胡特尔人来自奥地利蒂罗尔州,他们的先驱为了逃避迫害而移民到摩拉維亞。在雅各·胡特尔的领导下,他们根据《新约圣经》中《使徒行传》和《哥林多後書》的训导,发展出了公社形态的生活方式,使之与其他再洗礼派区别开来。

Bill of impeachment

波希米亚,胡特尔人繁衍了一个多世纪,新的迫害又开始了,于是他们首先转移到特兰西瓦尼亚,18世纪早期,又辗转于俄罗斯帝国统治下的乌克兰。19世纪时,斯洛伐克的一些胡特尔人改宗天主教。在乌克兰,胡特尔人享有了相对的繁荣,虽然也受到邻近的门诺会的压迫。

由于沙皇俄国逼迫胡特尔人服兵役,19世纪发生了三次大的移民潮,胡特尔人最终离开欧洲,来到新大陆

胡特尔人的社区以各移民潮的领导者命名,最初三个大族群(Schmiedeleut, Dariusleut, 和Lehrerleut,leut在德语中的意思是部族)均定居在達科他州;后来两个Dariusleut在蒙大拿中部建立了两个定居点。各个团体均重新建立了传统的胡特尔公社生活方式。1950年代早期和1974至1990年间,Arnoldleut也被接纳为胡特尔派。尽管大多数胡特尔人生活在美国中西部和加拿大,他们在尼日利亚日本也建立了定居点。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战的胡特尔人在美国受到了迫害,18个定居点中有17个被迫迁移到加拿大艾伯塔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诸省。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案件中,4个胡特尔人被投入监牢,其中2人被虐待致死。《良心反战法》建立后,一些Schmiedeleut族于1930年代返回達科他。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艾伯塔省通过《公社财产法》,严格限制Dariusleut和Lehrerleut族拓展居民点。这个法案导致居民点转向不列颠哥伦比亚、蒙大拿、萨斯喀彻温和华盛顿州东部发展。时至今日,四分之一的胡特尔居民点在美国境内,其余大部分保留在加拿大。

定居点

[编辑]

2004年中期,世界上共有胡特尔人居民点472个:[3]

  • 加拿大(347)
    • Dariusleut (142): 艾伯塔(109);萨斯喀彻温(31);不列颠哥伦比亚(2)
    • Lehrerleut (99): 艾伯塔(69); 萨斯喀彻温(30)
    • Schmiedeleut (106): 马尼托巴(105); 艾伯塔(1)
  • 美国(124)
  • 日本(1)
    • Dariusleut (1)

日本胡特尔社区居民不是欧洲裔胡特尔人,而是在日本接受同样生活方式、并建立了被承认的社区的人。这里的居民既不说德语,也不说英语。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使徒行傳》第2章第44节
  2. ^ 戴蒙德, 贾雷德. 性的进化. 由魏, 薇翻译. 天津: 天津科学技术. 2020: 156. ISBN 978-7-5576-8635-2 (中文). 
  3. ^ 2004胡特尔人电话簿, 加拿大版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