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稱電信總局、或直稱電信局;英語譯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為中華民國過往有關電信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交通部,1932年成立。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成立中華電信,之後在2006年因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成立而解散。
交通部電信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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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機關類型 | 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
所屬部門 | 中華民國交通部 |
授權法源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已廢止)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32年6月12日 |
前身機關 | 大清電政局 |
解散日期 | 2006年2月22日 |
後繼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聯絡信息 | |
交通部電信總局舊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4號),今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 | |
地址 | 10052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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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编辑1906年11月6日(光緒32年9月20日),清廷成立郵傳部管理全國郵政、船政、鐵路、電政事務,郵傳部下設「電政局」掌理全國電政。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郵傳部改為交通部,裁撤位於上海的電政總局;原電政總局轄下各電政局由新設的「交通部電政司」管理,兼管公、民營電氣事業;各省則設電政監督,統轄各電信局。1927年,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交通部於上海增設全國電政總局。1928年,因業務重疊,全國電政總局被裁併入交通部電政司,分全國電政管理局為21處。1943年,交通部電政司改組為「交通部郵電司」。
1932年6月12日,國民政府公布《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成立交通部電信總局[1];電信總局成立後,交通部郵電司負責全國電信行政設計事項,電信總局負責全國電信業務執行。1945年11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成立「郵電管理委員會」,接管台灣郵政及電信業務[1]。1945年12月,電信總局隨國民政府還都南京,並接收復員區的電信業務。1946年1月,交通部在電信總局下,除國際電台外,分全國為9個電信區,每個電信區設1個「電信管理局」,下設電信局,並於報話特繁之都市另設特等電信局,分別管轄各該電信區域或辦理當地之國內或國際電信業務[2]。台灣郵政及電信業務同時劃歸交通部接辦。1946年5月5日,交通部成立「台灣郵電管理局」,試行郵電合辦,但結果不理想。
局別 | 管轄區域 | 局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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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電信管理局 | 陝、豫 | 西安 |
第二區電信管理局 | 蘇、浙、皖 | 南京 |
第三區電信管理局 | 湘、鄂、贛 | 漢口 |
第四區電信管理局 | 川、康、藏 | 重慶 |
第五區電信管理局 | 滇、黔 | 昆明 |
第六區電信管理局 | 粵、桂、閩 | 廣州 |
第七區電信管理局 | 冀、魯、晉、察、綏 | 北平 |
第八區電信管理局 | 甘、寧、青 | 蘭州 |
第九區電信管理局 | 東北九省及熱河 | 瀋陽 |
新疆電信管理局 | 迪化 | |
臺灣郵電管理局 | 台北 | |
南京電信局 | 南京 | |
上海電信局 | 上海 | |
天津電信局 | 天津 | |
北平電信局 | 北平 | |
武漢電信局 | 漢口 | |
重慶電信局 | 重慶 | |
國際電台 | 上海、重慶 |
1949年4月1日,交通部核准台灣郵電管理局分拆為「台灣郵政管理局」及「台灣電信管理局」,台灣電信管理局直屬於交通部電信總局,台灣郵政管理局則直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
中央政府全面遷台後,1950年1月,電信總局遷往臺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下轄「台灣電信管理局」、「台北國際電台」及「電波研究所」。1953年8月12日,電信總局自台北縣三重市遷往台北市中正路1826號(今台北郵局)。1968年,電信總局遷往台北市愛國東路31號。1969年5月1日,電波研究所改組為「電信研究所」(今中華電信研究院)。1969年7月1日,台北國際電台改組為「國際電信局」。1969年12月24日,電信總局「電信技術訓練中心」升格改組為「電信訓練所」。1981年1月23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及《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分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修正公布。1981年5月1日,電信總局裁撤「台灣電信管理局」、「國際電信局」、「台北電話局」、「台北長途電信局」、「台中電信局」及「高雄電信局」,改設「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國際電信管理局」及「長途電信管理局」,同時新設立「數據通信所」專責辦理數據通信業務[1]。
為提升電信產業的競爭力與服務品質,交通部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電信事業開放市場競爭。1996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電信事業開放的「電信三法」(《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電信三法於同年2月5日總統令公布施行。1996年7月1日,電信總局依據電信三法,將其營運部門分割成立中華電信,至此電信總局僅專責電信事業的管理監督[3],但同時增加無線電波(含電視與電台廣播)之監理工作;同日,電信總局遷往台北市濟南路二段16號。
1999年12月29日,電信總局與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共同捐助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2004年6月20日,電信總局為配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地下電台合法化計畫,提出三項頻率釋出方案,不開放申設全國性大功率電台,僅開放小功率電台、或小功率及中功率電台搭配開放,預計最多可成立181家新電台[4]。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電信總局同時解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面接收電信總局原有的業務、單位與人員。2007年7月4日,總統令,公布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參考資料
编辑- ^ 1.0 1.1 1.2 我國電信事業發展簡史 - 中華電信.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1).
- ^ 中國電信紀要. 電信總局. 1971-10 [2022-03-30].
- ^ 檔案管理局台灣經濟產業檔案-中華電信檔案-電信事業發展 - 中華電信民營化紀實.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1).
- ^ 黃如萍. 6月20日 地下電台合法難. 中國時報. 2015-06-20 [2017-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8)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