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江小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1.1 定名
1.1.1 中文名稱﹕「滬江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1.1.2 英文名稱﹕“Shanghai Alumni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址
香港?魚涌康怡花園康盛街十四號
14 Hong Shing St., Kornhill Quarry Bay, H.K.
1.3 宗旨
1.3.1 促進校友之間之友誼,發揮團結互助的精神;
1.3.2 促進校友與老師之間的情誼;
1.3.3 凝聚校友力量,增進教育的果效。
1.4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2.1 會員
基本會員:凡曾在滬江小學就讀,皆可申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2.2 入會程序: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格,並繳交會費。經本會核實審批後,便能成為本會會員。會員申 請一經接納,所有會
費將不可退還,會籍亦不可轉讓他人。本會委員會擁有最後通過權,保留拒絕入會申請 之權利。
2.3 會費
2.3.1 18歲以下會員入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
2.3.2 18歲或以上會員入會費為港幣壹佰元正。
2.3.3 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2.4 會員之權利
2.4.1 年滿18歲或以上之會員可享有選舉校友幹事之投票、提名、被提名及參選之權利,在所有會員大 會上享有動議、 和議、投票及動議修改所有決議案之權利。
2.4.2 18歲以下之會員於會員大會上可享有動議、和議及投票等權利,惟並無選舉校友幹事之提名、被 提名及參選之權
利。
2.4.3 所有會員可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可享用本會一切褔利設施。
2.5 會員之義務
2.5.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會議之決案。
2.5.2 繳交會費。
2.5.3 所有會員在未獲本會授權同意下,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作任何活動。
2.6 撤銷會籍
2.6.1 會員如欲退會,須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委員會,而執行委員會須盡快批覆。
2.6.2 凡主動申請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須即時償還拖欠本會之一切費用及租借物品,其 在本會一切權 利將被取消,所 繳納之會費或捐款,一律概不退還。
2.6.3 所有會員,如有觸犯會章、校友會所定之任何規例、侵犯其他會員權益或損害校友會聲譽者,執 行委員會有權暫停 會員之會籍,直至召開會員大會以決定是否褫奪其會籍。
第三章 執行委員會
3.1 定義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推動、監察和評估是年之工作計劃和活動。
3.2 任期
3.2.1 任期為兩年 (見註[1])。
3.2.2 各執行委員可連任,最多可連任三屆。
3.3 組織
3.3.1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司庫一人,文書一人,其他職位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按其需要而定。
3.3.2 執行委員會會員人數,最少為六人,最多為十四人。
3.4 權責
各執行委員職權分述如下:
主 席:為執行委員會負責人,制定、推動、監察和評估本會工作計劃和活動,主持本會一切事務。召集 並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於周年大會提交全年活動報告;與司庫聯名簽發一切有關校友會財務之支票。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事務,與司庫聯名簽發一切有關校友會財務之支票。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司 庫:處理一切財政事宜。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全年之財政狀況。
文 書:處理一切通告、回覆及會議紀錄之事宜。
3.5 辭職
3.5.1 如執行委員辭職,須經執行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3.5.2 如委員表現未如理想,委員會保留罷免其職務之權利。罷免程序須由一名委員提出,由另一名委 員和議,並得到過 半數委員支持方可獲得通過。
3.5.3 如有任何執行委員職位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自行商議補選或委任。
第四章 會議
4.1 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
4.1.1 每年最少召開兩次。
4.1.2 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正式上任兩星期內召開。
4.1.3 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執行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
4.1.4 議決﹕每個動議須有其他執行委員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之出席 執行委員同意,方可通過。主席不可行使投票權,除非當投票票數均等時,主席則可投票表態議決。
4.1.5 缺席﹕
4.1.5.1 執行委員會會議必須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該會議方為有效;
4.1.5.2 會議召開時,如遇主席缺席,該次的會議由副主席主持;
4.1.5.3 如遇其他執行委員缺席,主席須按其工作的重要性,考慮是否安排其他出席執行委員暫代 其職務 (見註[2])。
4.1.6 流會﹕
4.1.6.1 如執行委員會會議人數未達全數一半時,主席可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1.6.2 會議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會議則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2 會員大會
4.2.1 功能:
(i) 呈報校友會之年報;
(ii) 呈報委員會提交之財政報告;
(iii)處理有關委員會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