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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列表

  • 张晓兵 党委书记

    主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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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兵,党委书记,

    主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全面工作。

  • 马焕龙 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协调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国资委党委的非监管企业(含驻区中央企业)党建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及定点帮扶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和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地勘单位转制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党建工作一处、机关党委、地勘转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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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焕龙,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协调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国资委党委的非监管企业(含驻区中央企业)党建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及定点帮扶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和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地勘单位转制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党建工作一处、机关党委、地勘转制服务中心。

  • 孟强 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风险管控与统计分析相关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业绩考核和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负责国资监管综合保障服务等工作。分管财务监管处、考核分配处、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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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强,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风险管控与统计分析相关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业绩考核和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负责国资监管综合保障服务等工作。分管财务监管处、考核分配处、综合保障中心。

  • 郝 璟 党委委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国资委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或领导出资监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主持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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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 璟,党委委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国资委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或领导出资监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主持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 吴大鹏 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委机关综合、保密、档案、信访、维稳、信息、财务、党务政务公开,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交易,负责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编制和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产权管理处、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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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大鹏,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委机关综合、保密、档案、信访、维稳、信息、财务、党务政务公开,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交易,负责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编制和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产权管理处、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张东 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研究、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指导监督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与实施、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研究、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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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东,党委委员、副主任,

    负责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研究、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指导监督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与实施、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研究、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

机构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增值保值监督、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强监管企业党建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区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五)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盟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信息化、财务工作。联系指导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室)。起草国有资产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出资企业章程。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国企国资政策理论问题研究。承担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四)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部门加强合作。(五)财务监管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选任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七)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八)考核分配处。健全所监管企业对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九)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等工作。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十)党建工作一处。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协调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国资委党委的非监管企业(含驻区中央企业)的党建相关工作。(十一)党建工作二处(党委巡察办)。指导所监管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清廉国企建设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巡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协助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所监管企业的巡视工作。负责各方面监督成果在国资委和所监管企业的综合利用,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机关定点帮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五号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方式:0471-6946422三、所属单位:(一)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国资监管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1.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国资监管综合保障服务工作的主线。2.承担自治区国资国企监管服务业务数据的在线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等相关工作。3.承担自治区国资委网络意识形态、新闻宣传、舆情监测研判等保障服务工作。4.承担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分析相关辅助工作。5.承担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等相关辅助工作。6.承担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管理、宣传思想文化、统战和群团工作等相关辅助性工作。7.为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提供人员保障8.承担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设置:综合科、融媒体科、系统应用科、数据应用科、经济分析科、培训服务科、调查研究科、党群服务科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五号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方式:0471-6946375负 责 人:杨志伟(二)地勘转制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地勘转制事务服务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主要职责:1.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地勘单位转制事务服务工作的主线。2.承担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撤销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事业人员经费资金专户管理等相关工作。3.承担地勘单位未退休事业人员经费核定、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4.承担地勘单位未退休事业人员合同签订、岗位聘用、工资核定调整、五险两金核定缴纳、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5.承担地勘单位未退休事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退休待遇核定等相关工作。6.承担地勘单位离退休事业人员服务管理相关工作。7.承担地勘单位离退休事业人员生活补贴、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调整发放等工作,根据各盟市政策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8.会同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理事业人员身份管理、待遇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9.承担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设置:综合科、工资资金科、岗位档案科、社保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方式:0471-6946505负 责 人: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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