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属于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来说,是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公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受到政府的监管,业主在遭遇物业不作为等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
当物业不作为时,业主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问题。
1.对于房屋尚在保修期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协助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解决。如果开发商不履行责任,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
2.超出房屋保修期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1)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其职责,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业主也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委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业主还可以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举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如市房管局等。
这些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以及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业主对物业行为的监督是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提升小区居住环境的重要一环。
1.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享有对物业选聘的主动权和监督权。
2.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
3.业主也可以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小区物业服务的提升和小区环境的改善。
4.业主在监督物业行为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业主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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