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12月邓某向包某借款12.6万元做煤炭生意,因无钱偿还包某,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一张12.6万元的借条给包某,承诺了短暂的还款期和每天高达5000元的“损失补偿费”。还款期限届满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包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和高达1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邓某仅承担违约金6000余元,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2、点评
因对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作为被告邓某的代理人,本律师认真分析借条的涵义,庭审中围绕违约金的分类和法律设立违约金的目的,说理透彻,逻辑清楚,条理清晰,所提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并记载于判决书中,取得令被告满意的判决结果。
3、建议或意见
违约金制度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约定违约金属民法上私法自治的体现,即合同自由原则。然对违约金之调整实属国家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而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因此,在设计违约金条款时,需要兼顾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两方面的因素,防止违约金主张过高,而裁判结果偏少,造成难以承受的心理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