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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史》试读: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建筑之特征 建筑之始,产生于实际需要,受制于自然物理,非着意创制形式,更无所谓派别。其结构之系统,及形式之派别,乃其材料环境所形成。古代原始建筑,如埃及、巴比伦、伊琴、美洲及中国诸系,莫不各自在其环境中产生,先而胚胎,粗具规模,继而长成,转增繁缛。其活动乃赓续的依其时其地之气候、物产材料之供给;随其国其俗、思想制度、政治经济之趋向;更同其时代之艺文、技巧、知识发明之进退,而不自觉。建筑之规模、形体、工程、艺术之嬗递演变,乃其民族特殊文化兴衰潮汐之映影;一国一族之建筑,适反鉴其物质、精神、继往开来之面貌。今日之治古史者,常赖其建筑之遗迹或记载以测其文化,其故因此。盖建筑活动与民族文化之动向实相牵连,互为因果者也。 中国建筑乃一独立之结构系统,历史悠长,散布区域辽阔。在军事、政治及思想方面,中国虽常与他族接触,但建筑之基本结构及部署之原则,仅有和缓之变迁、顺序之进展,直至最近半世纪,未受其他建筑之影响。数千年来无遽变之迹、渗杂之象,一贯以其独特纯粹之木构系统,随我民族足迹所至,树立文化表志,都会、边疆,无论其为一郡之雄或一村之僻,其大小建置,或为我国人民居处之所托,或为我政治、宗教、国防、经济之所系,上自文化精神之重,下至服饰、车马、工艺、器用之细,无不与之息息相关。中国建筑之个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艺术及思想特殊之一部,非但在其结构本身之材质方法而已。 建筑显著特征之所以形成,有两因素:有属于实物结构技术上之取法及发展者,有缘于环境思想之趋向者。对此种种特征,治建筑史者必先事把握,加以理解,始不至淆乱一系建筑自身优劣之准绳,不惑于他时他族建筑与我之异同。治中国建筑史者对此着意,对中国建筑物始能有正确之观点,不作偏激之毁誉。 今略举中国建筑之主要特征。 一、属于结构取法及发展方面之特征,有以下可注意者四点: (一)以木料为主要构材 凡一座建筑物皆因其材料而产生其结构法,更因此结构而产生其形式上之特征。世界他系建筑,多渐采用石料以替代其原始之木构,故仅于石面浮雕木质构材之形,以为装饰,其主要造法则依石料垒砌之法,产生其形制。中国始终保持木材为主要建筑材科,故其形式为木造结构之直接表现。其在结构方面之努力,则尽木材应用之能事,以臻实际之需要,而同时完成其本身完美之形体。匠师既重视传统经验,又忠于材料之应用,故中国木构因历代之演变,乃形成遵古之艺术。唐宋少数遗物在结构上造诣之精,实积千余年之工程经验,所产生之最高美术风格也。 (二)历用构架制之结构原则 既以木材为主,此结构原则乃为“梁柱式建筑”之“构架制”(Framing System of Trabeated Architecture)(第1—4 图)。以立柱四根,上施梁枋,牵制成为一“间”(前后横木为枋,左右为梁)。梁可数层重叠称“梁 架”。每层缩短如梯级,逐级增高称“举折”,左右两梁端,每级上承长槫,直至最上为脊槫,故可有五槫、七槫至十一槫不等,视梁架之层数而定。每两槫之间,密布栉篦并列之椽,构成斜坡屋顶之骨干;上加望板,始覆以瓦葺。四柱间之位置称“间”。通常一座建筑物均由若干“间”组成。此种构架制之特点,在使建筑物上部之一切荷载均由构架负担;承重者为其立柱与其梁枋,不借力于高墙厚壁之垒砌。建筑物中所有墙壁,无论其为砖为石或为木板,均为“隔断墙”(Curtain Wall),非负重之部分。是故门窗之分配毫不受墙壁之限制,而墙壁之设施,亦仅视分隔之需要。欧洲建筑中,唯现代之钢架及钢筋混凝土之构架在原则上与此木质之构架建筑相同。所异者材料及科学程度之不同耳。中国建筑之所以能自热带以至寒带,由沙漠以至两河流域及滨海之地,在极不同之自然环境下始终适用,实有赖于此构架制之绝大伸缩性也。 (三)以斗栱为结构之关键,并为度量单位 在木构架之横梁及立柱间过渡处,施横材方木相互垒叠,前后伸出作“斗栱”,与屋顶结构有密切关系。其功用在以伸出之栱承受上部结构之荷载,转纳于下部之立柱上,故为大建筑物所必用。后世斗栱之制日趋标准化,全部建筑物之权衡比例遂以横栱之“材”为度量单位,犹罗马建筑之柱式(Order),以柱径为度量单位,治建筑学者必习焉(第2 图)。一系统之建筑自有其一定之法式,如语言之有文法与词汇,中国建筑则以柱额、斗栱、梁槫、瓦、檐为其“词汇”,施用柱额、斗栱、梁、槫等之法式为其“文法”。虽砖石之建筑物,如汉阙佛塔等,率多叠砌雕凿,仿木架斗栱形制。斗栱之组织与比例大小,历代不同,每可借其结构演变之序,以鉴定建筑物之年代,故对于斗栱之认识,实为研究中国建筑者所必具之基础知识。
(四)外部轮廓之特异 外部特征明显,迥异于他系建筑,乃造成其自身风格之特素。中国建筑之外轮廓予人以优美之印象,且富于吸引力。今分别言之如下: 1. 翼展之屋顶部分 屋顶为实际必需之一部,其在中国建筑中,至迟自殷代始,已极受注意,历代匠师不惮烦难,集中构造之努力于此。依梁架层叠及“举折”之法,以及角梁、翼角、椽及飞椽、脊吻等之应用,遂形成屋顶坡面、脊端及檐边、转角各种曲线,柔和壮丽,为中国建筑物之冠冕,而被视为神秘风格之特征,其功用且收“上尊而宇卑,则吐水疾而溜远”之实效。而其最可注意者,尤在屋顶结构之合理与自然。其所形成之曲线,乃其结构工程之当然结果,非勉强造作而成也。 2. 崇厚阶基之衬托 中国建筑特征之一为阶基之重要,与崇峻屋瓦互为呼应。周、秦、西汉时尤甚。高台之风与游猎骑射并盛,其后日渐衰弛,至近世台基、阶陛遂渐趋扁平,仅成文弱之衬托,非若当年之台榭,居高临下,作雄视山河之势。但宋辽以后之“台随檐出”及“须弥座”等仍为建筑外形显著之轮廓。 3. 前面玲珑木质之屋身 屋顶与台基间乃立面主要之中部,无论中国建筑物之外表若何魁伟,此段正面之表现仍为并立之木质楹柱与玲珑之窗户相间而成,鲜用墙壁。左右两面如为山墙,则又少有开窗辟门者。厚墙开辟窗洞之法,除箭楼、仓廒等特殊建筑外,不常见于殿堂,与垒石之建筑状貌大异。 4. 院落之组织 凡主要殿堂必有其附属建筑物,联络周绕,如配厢、夹室、廊庑、周屋、山门、前殿、围墙、角楼之属,成为庭院之组织,始完成中国建筑物之全貌。除佛塔以外,单座之建筑物鲜有呈露其四周全部轮廓,使人得以远望其形状者。单座殿屋立面之印象,乃在短距离之庭院中呈现其一部。此与欧洲建筑所予人印象,独立于空旷之周围中者大异。中国建筑物之完整印象,必须并与其院落合观之。国画中之宫殿楼阁,常为登高俯视鸟瞰之图。其故殆亦为此耶。 5. 彩色之施用 彩色之施用于内外构材之表面,为中国建筑传统之法。虽远在春秋之世,藻饰彩画已甚发达,其有逾矩者,诸侯大夫且引以为戒,唐、宋以来,样式等级,已有规定。至于明、清之梁栋彩绘,鲜焕者尚夥。其装饰之原则有严格之规定,分划结构,保留素面,以冷色青绿与纯丹作反衬之用,其结果为异常成功之艺术,非滥用彩色,徒作无度之涂饰者可比也。在建筑之外部,彩画装饰之处,均约束于檐影下之斗栱、横额及柱头部分,犹欧洲石造建筑之雕刻部分约束于墙额(Frieze)及柱顶(Capital),而保留素面于其他主要墙壁及柱身上然。盖木构之髹漆为实际必需,木材表面之纯丹纯黑犹石料之本色;与之相衬之青绿点金、彩绘花纹,则犹石构之雕饰部分。而屋顶之琉璃瓦,亦依保留素面之原则,庄严殿宇,均限于纯色之用。故中国建筑物虽名为多色,其大体重在有节制之点缀,气象庄严,雍容华贵,故虽有较繁缛者,亦可免淆杂俚俗之弊焉。 6. 绝对均称与绝对自由之两种平面布局 以多座建筑合组而成之宫殿、官署、庙宇,乃至于住宅,通常均取左右均齐之绝对整齐对称(Symmetrical)之布局。庭院四周,绕以建筑物。庭院数目无定。其所最注重者,乃主要中线之成立。一切组织均根据中线以发展,其布置秩序均为左右分立,适于礼仪(Formal)之庄严场合;公者如朝会大典,私者如婚丧喜庆之属。反之如优游闲处之庭园建筑,则常一反对称之隆重,出之以自由随意之变化。部署取高低曲折之趣,间以池沼、花木,接近自然,而入诗画之境。此两种传统之平面部署,在不觉中,含蕴中国精神生活之各面,至为深刻。 7. 用石方法之失败 中国建筑数千年来,始终以木为主要构材,砖、石常居辅材之位,故重要工程,以石营建者较少。究其原因有二: (1)匠人对于石质力学缺乏了解。盖石性强于压力,而张力、曲力、弹力至弱,与木性相反,我国古来虽不乏善于用石之哲匠,如隋安济桥之造者李春之流,然而通常石匠用石之法,如各地石牌坊、石勾栏等所见,大多凿石为卯榫,使其构合如木,而不知利用其压力而垒砌之,故此类石建筑之崩坏者最多。(2)垫灰之恶劣。中国石匠既未能尽量利用石性之强点而避免其弱点,故对于垫灰问题,数千年来,尚无设法予以解决之努力。垫灰材料多以石灰为主,然其使用,仅取其黏凝性;以为木作用胶之替代,而不知垫灰之主要功用,乃在于两石缝间垫以富于黏性而坚固耐压之垫物,使两石面完全接触以避免因支点不匀(Uneven Bearing)而发生之破裂。故通常以结晶粗沙粒与石灰混合之原则,在我国则始终未能发明应用。古希腊、罗马对于此方面均早已认识,希腊匠师竟有不惜工力,将石之每面磨成绝对平面,使之全面接触,以避免支点不匀之弊者;罗马工师则大刀阔斧,以大量富于黏性而坚固之垫灰垫托,且更进而用为混凝土,以供应其大量之建筑事业,是故有其特有之建筑形制之产生。反之,我国建筑之注重木材,不谙石性,亦互为因果而产生现有现象者也。 二、属于环境思想方面,与其他建筑之历史背景迥然不同者,至少有以下可注意者四: (一)不求原物长存之观念 此建筑系统之寿命,虽已可追溯至四千年以上,而地面所遗实物,其最古者,虽待考之先秦土垣残基之类,已属凤毛麟角,次者如汉唐石阙、砖塔,不只年代较近,且亦非可以居止之殿堂。古者中原为产木之区,中国结构既以木材为主,宫屋之寿命固乃限于木质结构之未能耐久,但更深究其故,实缘于不着意于原物长存之观念。盖中国自始即未有如古埃及刻意求永久不灭之工程,欲以人工与自然物体竟久存之实,且既安于新陈代谢之理,以自然生灭为定律;视建筑且如被服舆马,时得而更换之,未尝患原物之久暂,无使其永不残破之野心。如失慎焚毁亦视为灾异天谴,非材料工程之过。此种见解习惯之深,乃有以下之结果:1. 满足于木材之沿用,达数千年;顺序发展木造精到之方法,而不深究砖石之代替及应用。2. 修葺原物之风,远不及重建之盛;历代增修拆建,素不重原物之保存,唯珍其旧址及其创建年代而已。唯坟墓工程,则古来确甚着意于巩固永保之观念,然隐于地底之砖券室,与立于地面之木构殿堂,其原则互异,墓室间或以砖石模仿地面结构之若干部分,地面之殿堂结构,则除少数之例外外,并未因砖券应用于墓室之经验,致改变中国建筑木构主体改用砖石叠砌之制也。 (二)建筑活动受道德观念之制裁 古代统治阶级崇向俭德,而其建置,皆征发民役经营,故以建筑为劳民害农之事,坛社宗庙、城阙朝市,虽尊为宗法、仪礼、制度之依归,而宫馆、台榭、第宅、园林,则抑为君王骄奢、臣民侈僭之征兆。古史记载或不美其事,或不详其实,恒因其奢侈逾制始略举以警后世,示其“非礼”,其记述非为叙述建筑形状方法而作也。此种尚俭德、诎巧丽营建之风,加以阶级等第严格之规定,遂使建筑活动以节约、单纯为是。崇伟新巧之作,既受限制,匠作之活跃进展,乃受若干影响。古代建筑记载之简缺亦有此特殊原因;史书各志,有舆服、食货等,建筑仅附载而已。 (三)着重部署之规制 古之政治尚典章制度,至儒教兴盛,尤重礼仪。故先秦、西汉传记所载建筑,率重其名称方位、部署规制,鲜涉殿堂之结构。嗣后建筑之见于史籍者,多见于五行志及礼仪志中。记宫苑、寺观亦皆详其平面部署制度,而略其立面形状及结构。均足以证明政治、宗法、风俗、礼仪、佛道、风水等中国思想精神之寄托于建筑平面之……分布上者,固尤深于其他单位构成之因素也。结构所产生之立体形貌之感人处,则多见于文章诗赋之赞颂中。中国诗画之意境,与建筑艺术显有密切之关系,但此艺术之旨趣,固未尝如规制部署等第等之为史家所重也。 (四)建筑之术,师徒传授,不重书籍 建筑在我国素称匠学,非士大夫之事。盖建筑之术,已臻繁复,非受实际训练、毕生役其事者,无能为力,非若其他文艺,为士人子弟茶余酒后所得而兼也。然匠人每暗于文字,故赖口授实习,传其衣钵,而不重书籍。数千年来古籍中,传世术书,唯宋、清两朝官刊各一部耳。此类术书编纂之动机,盖因各家匠法不免分歧,功限、料例漫无准则,故制为皇室、官府营造标准。然术书专偏,士人不解,匠人又困于文字之难,术语日久失用,造法亦渐不解,其书乃为后世之谜。对于营造之学作艺术或历史之全盘记述,如画学之《历代名画记》或《宣和画谱》之作,则未有也。至如欧西,文艺复兴后之重视建筑工程及艺术,视为地方时代文化之表现而加以研究者,尚属近二三十年来之崭新观点,最初有赖于西方学者先开考察研究之风,继而社会对建筑之态度渐改,愈增其了解焉。 本篇之作,乃本中国营造学社十余年来对于文献术书及实物遗迹互相参证之研究,将中国历朝建筑之表现,试作简略之叙述,对于蜕变沿革及时代特征稍加检讨,试作分析比较,以明此结构系统之源流而已。中国建筑历史之研究尚有待于将来建筑考古方面发掘调查种种之努力。 第二节 中国建筑史之分期 中国建筑自其源始以至于今,未尝一时停止其活动,其蜕变为赓续的,故欲强为划分时期,本为一种不合理且不易为之事。然因历朝之更替,文化活动潮平之起落,以及因现存资料之多寡,姑分为下列各时期。 一、上古或原始时期(公元前200 年以前) 自上古以至秦。此期间文献与实物双方资料皆极缺乏。殷、周、战国以来,城郭、宫室、遗址虽已有多处确经认定,但尚有待于考古家之发掘。殷以前则尚无实物可考焉。 二、两汉时期(公元前204—公元220 年) 此四百余年间为中国建筑成年时期,建筑事业极为活跃,史籍中关于建筑之记载颇为丰富,建筑之结构形状则有遗物可考其大略。但现存真正之建筑遗物,则仅墓室、墓阙数处,他为间接之材料,如冥器、汉刻之类。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90 年) 虽在少数民族扰攘之破碎河山下,宫殿与佛寺之建筑活动仍极为澎湃。而佛教之兴盛则为建筑活动之一大动力。实物之在艺术表现上吸收有“希腊佛教式”(Greece Buddhist)之种种圆和生动之雕刻,饰纹、花草、鸟兽、人物之表现,乃脱汉时格调,创新作风,遗存至今者有石窟、佛塔、陵墓等。 四、隋、唐时期(公元590—906 年) 隋再一统中国,定都长安,大兴土木,为唐代之序幕。唐为中国艺术之全盛及成熟时期。因政治安定,佛、道两教兴盛,宫殿、寺观之建筑均为活跃。天宝乱后,及会昌、后周两次灭法,建筑精华毁灭殆尽。现存实物除石窟寺及陵墓外,砖石佛塔最多。隋代一石桥,唐末一木构佛殿,则为此期间最可贵之遗物。唐之建筑风格,既以倔强粗壮胜,其手法又以柔和精美见长,诚蔚然大观。 五、五代、宋、辽、金时期(公元906—1280 年) 五代、赵宋以后,中国之艺术,开始华丽细致,至宋中叶以后乃趋纤靡文弱之势。宋、辽、金均注重于宫殿之营建;其宫殿虽已毁尽,其佛寺殿宇之现存者,尚遍布华北各省;至于塔幢,为数尤夥。作风手法,特征显著,规例谨慎,循旧制之途径,增灭嬗变不已。此期除遗留实物众多外,更有《营造法式》一书,为研究中国历代建筑变迁之重要资料。 六、元、明、清时期(公元1280—1912 年) 元、明、清三代,奠都北平,都市宫殿之规模,近代所未有。此期间建筑传统仍一仍古制。至明清之交,始有西藏样式之输入外,更由耶稣会士输入西洋样式。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之刊行,则为清官式建筑之准绳。最后至清末,因与欧美接触频繁,醒于新异,标准摇动,以西洋建筑之式样渗入都市,一时呈现不知所从之混乱状态。于是民居市廛中,旧建筑之势力日弱。 七、民国时期(公元1912 年以后) 民国初年,建筑活动颇为沉滞。迨欧美建筑续渐开拓其市场于中国各通商口岸,而留学欧美之中国建筑师亦起而抗衡,于是欧式建筑之风大盛。近二十年来,建筑师始渐回顾及中国固有之建筑,遂有采其式样以营建近代新建筑者。自此而后,建筑师对于其设计样式均有其地域或时代式样之自觉,不若以前之唯传统是遵。今后之中国建筑,亦将如今后世界各处之建筑,将减少其绝对之地方性。然因传统、背景、民族气质等等元素之不同,亦将自成一家,但其形成,则尚有所待耳。 第三节 《营造法式》与《工程做法则例》 一、《营造法式》〔1〕 我国关于营造之术书极少,宋、清两朝,各刊官书一部,为研究我国建筑技术方面极重要资料。兹分别略述之。以下本篇所有术语及比较研究之标准,胥以此两书为准绳焉。 《营造法式》,宋李诫著。诫,徽宗朝将作少监也。全书三十四卷,其中关于样式制度者,有:“壕寨制度”,说基础城寨等作法;“石作制度”,说石作之结构与雕饰;“大木作制度”,说木构架方法,柱、梁、枋、额、斗栱、椽、槫等;“小木作制度”,说门、窗、隔扇、藻井,乃至佛龛、道帐之形制;“瓦作制度”,说用瓦及瓦饰之法;“彩画作制度”,说各级各色彩画。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后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画、雕作等图样焉。 书初刊于崇宁二年(公元1103 年),八百余年来,名词改变,样式演变,加之以士大夫之蔑视匠术,故其书已几无法解读。民国十八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十余年来,从事于是书之研究,先自清代术书着手,加以实物之发现与研究,其书始渐可读。 “大木作制度”为全书最重要部分,其中要点可归纳为下列诸项(第3 图): 一、材契 材有二义:(一)指建筑物所用某标准大小之木材而言,即斗栱上之栱,及所有与栱同广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视建筑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二)一种度量单位:“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两材之间,以斗垫托其空隙,其空隙距离为六分,称为契。凡高一材一契(即高二十一分)之材,谓之足材。宋式建筑各部间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契、分为度量标准。 二、斗与栱 斗栱由若干斗与栱垒叠而成,总称“铺作”。在柱头上者称“柱头铺作”,在柱与柱之间者称“补间铺作”,在角柱之上者称“转角铺作”。铺作中构材虽有斗、栱、昂三类,而斗又有四种,栱有五种,但在结构上,其最重要者为集中全铺作重量之栌斗,及由栌斗向前后出跳之华栱。华栱之上,或更用向下斜垂之昂,亦为出跳之主要构材,其出跳之数目自一跳至五跳不等。昂尾斜上,压于梁或槫下,利用杠杆原理,以挑起檐部。栌斗中心及每跳跳头或施横栱,谓之计心,或不施横栱,谓之偷心。横栱用一层者为单栱,双层者为重栱。由出跳之多寡,偷心或计心,用华栱或用昂,单栱或重栱,遂有各种不同之配合。 三、梁 梁因长短及地位之不同,各有不同名称。殿阁如用平暗(即天花板),则平暗以下梁栿,谓之“明栿”,或作月梁,或作直梁,平暗以上另有草栿以承屋盖之重,不加刨整。梁断面之大小,按长短而异,但其断面之高与厚,则一律以三与二之比例为准则。 四、柱 柱之长短,及柱径大小,虽有规定,但不甚严格,视屋之种类及大小,自径一材一契至三材不等。柱有直柱及梭柱之别:梭柱上段三分之一,卷杀渐收,如希腊罗马柱之Entasis。用柱之制,有特可注意者:(一)角柱生起,自当心间向角,将柱渐加高,可以加增翘起之感;(二)侧脚,立柱时令柱首微侧向内。此两者俱能增加安定之感。 五、举折 即定屋顶坡度及屋盖曲面线之方法也。求此曲面线,谓之定侧样。其坡度最缓和者,如两椽小屋,为二与一比之坡度,最陡峻者如殿阁,为三与二比之坡度,其余厅堂廊屋等各有差,谓之举高。其曲线则按每槫中线,自上每缝减去举高之十分之一,次缝减二十分之一,等等。愈低而减愈少,然后联缀以成屋顶断面之曲线,谓之“折屋”。 除上列五项外,它如阑额、角梁、槫、椽、侏儒柱等,均各有规定。我国建筑以木材为主要构材,其大木作制度,几可谓建筑结构之全部。观各时期大木作之蜕变,即已得中国建筑结构沿革之泰半矣。 此外小木作制度,如门窗隔扇之制,后世尚沿其制,变迁不甚剧烈。平暗分格,或正方或长方无定。藻井多作小斗栱为饰。至于佛龛、道帐,亦均施小斗栱,在图案上甚为“建筑化”。建筑与家具等物关系之密切,自古皆然也。 瓦及瓦饰,对于鸱尾、蹲兽之大小与数目,依殿屋之大小亦有规定。屋瓦有筒瓦、板瓦,为我国数千年传统定法。屋脊用板瓦堆叠,则后世所不见。 彩画作制度,色调以蓝、绿、红三色为主,间以墨、白、黄。凡色之加深或减浅,用叠晕之法。其方法亦自唐至清所通用也。 关于《营造法式》各部方法细节,如各种斗与栱之大小及斫造法,梁、柱、阑、枋之卷杀,举折之详细方法,柱础、勾栏等华饰之雕镌,彩画作各种华纹及颜色之调配等,书中皆指示极详,颇似现代教科书之体裁。第六章宋、辽、金实物研究及特征分析中,当将各项比较详论之。 二、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2〕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 年)清工部所颁布关于建筑之术书也。全书七十四卷,前二十七卷为二十七种不同之建筑物,大殿、厅堂、箭楼、角楼、仓库、凉亭等每件之结构,依构材之实在尺寸叙述。就著书体裁论,虽以此二十七种实在尺寸,可以类推其余,然较之《营造法式》先说明原则与方式,则不免见拙矣。自卷二十八至卷四十为斗栱之做法、安装法及尺寸。其尺寸自斗口一寸起,每等加五分,至斗口六寸止,共计十一等,较之宋式乃多三等焉。自卷四十一至四十七为门窗隔扇,石作、瓦作、土作等做法。关于设计样式者止于此。以下二十七卷则为各作工料之估计。 此书之长在二十七种建筑物各件尺寸之准确,而此亦即其短处,因其未归纳规定尺寸为原则,俾可大小适应可用也。此外如栱头、昂嘴等细节之卷杀或斫割法,以及彩画制度,为建筑样式所最富于时代特征者,皆未叙述,是其缺憾。幸现存实物甚多。研究匪难,可以实物之研究,补此遗漏。在图样方面,则仅有前二十七卷每种建筑物之横断面图二十七帧,各部详图及彩画图均付阙如。 就此书之前四十七卷,可得若干原则,均对于图案样式有重大关系者(第4 图)。 一、材之减高 宋代材高(即材广)十五分,厚十分,契六分,故足材高二十一分,清式似已完全失去材契分之观念,而代以斗口。斗口者即宋式之材厚也。斗栱比例亦以斗口之倍数或分数为准。如斗口一寸,则栱高一寸四分,谓之单材栱,所谓正心枋或栱者,高二寸,此十与二十之比,即宋式材厚十分与足材广二十一分之比之变身也。在柱心线上,宋式用多层柱头枋,枋与枋间以斗垫托,其空隙或以灰泥抹塞。至清式则以多层正心枋(足材)相贴叠垒,不复留斗,或契之余隙矣。除此基本观念之改变外,铺作中各件间之比例与关系,仍大致保持古制。 二、柱径柱高之规定 清式柱径规定为六斗口,等于宋式四材,其柱高六十斗口,为径之十倍。于是比例上,柱大而斗栱小,遂形成斗栱纤小之现象,其补间铺作(清称“平身科”)乃增多至七八朵。 三、以斗栱攒数定修广 清式补间斗栱既增多,于是铺作间相互之距离遂亦规定,为十一斗口,因此柱之分配,柱间之距离,面阔进深之尺度,皆以两朵间距离十一斗口之倍数为准则焉。 四、角柱不生起 清式角柱与平柱同高,且柱均为直柱,无卷杀,故不若宋式轮廓之秀丽与柔和,但侧脚则仍为定法。 五、梁断面之加宽 宋式梁枋断面高宽均为三与二之比。至清式则改为五与四或六与五之比,在力学上不若宋式之合理。且其梁之宽,不问实物大小,一律为“以柱径加二寸定厚”,亦为最不合理之做法。梁均为直梁,月梁之制为清官式所无。 六、举架 宋所谓举折之制,清称举架,两者所得结果虽约略相同,但其基本观念则完全改变。宋式之举折,先定举高,然后自上而下,每槫缝下折少许,而成曲面线。清式则自下起,第一步(即宋所谓“缝”)五举(即第一步举之高等于第一步水平长度之十分之五),第二步六举,第三步六点五举,第四步七点五举乃至九举等。各步举度递增,相缀而成曲线,其屋脊之地位,乃由下逐步递举而得,非若宋式之预定者。其结果清式屋盖较宋式屋盖陡峻,遂成为两时期各有特征之一。 清式殿阁之柱、额、梁、枋等均以生硬之直线、直角构成,其屋盖陡峻崇高,而檐下斗栱,则纤小繁缛,故其轮廓结构,均不若宋式之生动豪放及自然,盖各部所定规则,成为固执之尺寸问题,已有若干与先前结构部分之适当比例脱去联系也。 〔1〕 商务印书馆,民国八年石印本;民国十四年仿宋重刊本。梁思成《〈营造法式〉新图注释》(未刊稿)。 〔2〕 清工部颁行本,梁思成《清式营造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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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史
作者:
梁思成
isbn:
7556711390
书名:
中国建筑史
页数:
384
定价:
98.00元
出品方:
后浪
出版社:
海峡书局
出版年:
2023-11
装帧:
精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