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73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87179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治斌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治斌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治斌、王昕刚、李星宇、彭博、李军、姜道林、庄绍英:
经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行为的情况:
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公司子公司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控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存在购买结构性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年9月7日、10月10日等多日中,九夷能源与九夷锂能开展上述业务合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6.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1.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李治斌、副总经理王昕刚、副总经理李星宇、时任副总经理彭博、董事长李军、财务总监姜道林、董事会秘书庄绍英履职时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们于2024年4月12日下午14点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