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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其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入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呈递增趋势,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服务保障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高检编制了本批5件典型案例。这5件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类型,包括某服饰公司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案、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某丝绸公司申请不立案监督案、石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相某等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小微企业和解案等五个案件。



记者发现,典型案例的办理有以下特点: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涉企案件,及时向信访群众反馈案件办理进展;通过跨部门配合联动,提高办案效率,全面分析、处理和把握非公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问题;强化溯源治理,帮助企业查找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等。


据了解,2020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涉非公经济百件重点控申案件交办督办活动,对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接收的涉及非公经济主体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的各类案件进行督办,实现以重点带动全面、以质量提升效果的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溯源治理,积极能动履职,将非公经济保护工作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


第三批检察机关办理

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 撤案监督 “挂案”清理 部门联动


【基本案情】


2014年,尹某某、黄某某挂靠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安徽省合肥市某建材厂住宅项目。2015年1月18日,尹某某、黄某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就某建材厂住宅项目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某商贸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在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尹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和2015年3月31日向某商贸公司预付钢材款387万元,但该款项中的337万元在某商贸公司收款后又被实际施工人尹某某、黄某某以项目部急需资金为名要求退回,用于上述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使用。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就此发生争议,就该337万元是否作为已付钢材款发生争议。2019年1月18日,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报案,同年3月12日,两江分局以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刑事立案。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4月起诉至合肥市某区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200余万元,合肥市某区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某商贸公司反映其不服两江分局的立案决定,请求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撤案。2021年5月31日,该案被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院)办理。


调查核实 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案后,经对原案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两江分局说明立案理由,同时,考虑到涉案企业为民营企业,处理结果可能关系到该企业的正常运转,跨部门组建控告申诉部门与刑检部门共同参与的办案小组,协同办理本案,做实做细立案监督与释法说理工作。为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争议,包案领导与办案小组主动听取了某商贸公司的诉求和意见,依法调取、收集了涉案双方企业及涉案人员提供的挂靠合同、供货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搜集经营状况资料,对涉案企业的规模、纳税情况、目前经营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渝北区院依法查明:某商贸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钢材、建材销售,销售额年均6000余万元;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起诉被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驳回后,某商贸公司经营困难;两江分局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2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21年4月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通过讯问同案人尹某某、黄某某、某商贸公司相关负责人,已查清337万元钢材款的性质、去向等相关事实,证实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当面听取监督申请人的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


监督意见 渝北区院认为本案存在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情形,故于2021年6月7日向两江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两江分局于6月11日回复立案理由:尹某某、黄某某向某建设公司虚报某商贸公司提供钢材的数量,骗取某建设公司337万元,二人从未向某建设公司说明该款项是钢材预付款,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某商贸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供应价值337万元的钢材,却向某建设公司开具337万元的发票,发票并未注明系钢材预付款,而后又将收取的337万元出借给尹某某、黄某某,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渝北区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查证,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两江分局立案后二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及时撤销案件。2021年7月28日,渝北区院向两江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其撤销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


监督结果 2021年7月29日,两江分局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对两家涉案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某商贸公司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打消了相对方某建设公司的疑虑。2021年9月1日,申诉单位某商贸公司向渝北区院发来感谢信,对该院依法纠正两江分局不当立案,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监督行为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1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办案效率。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交办案件线索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线索审查、证据搜集、汇报请示等工作,经审查发现因该案长期久侦不结致使申诉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存在“挂案”情形,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跨部门成立办案小组,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帮助涉案企业从刑事诉讼中尽快脱离,为企业讨要欠款扫清障碍。


2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涉案企业回归正常经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通力合作,先后多次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当面听取其申诉理由与申诉诉求,并尽力消除其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最终促使其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此外,针对依法撤案后相对方企业存在的后顾之忧,两部门主动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其反映的该案其他同案人员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问题进行说明,依法告知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进而最终打消了该公司的疑虑。


3把握办案契机,建章立制促进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专项行动长效推进。该案办结后,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会同刑事检察部门多次讨论研究,构建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向控告申诉人提供包含线索收集、受理审查、移送办理、审查结案、结果答复在内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办案效率,有效解决涉案企业“投诉易、维权难”的现状,深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为涉案企业办实事办真事,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